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原 告 林劭謙
送達代收人 黃千容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政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