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俊華 會計師右聲請人因龍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選任為破產管理人。茲據其以業務繁忙,無法繼續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職務為由,聲請辭任到院。本院認其所具理由尚屬正當,故本件破產管理人陳俊華會計師,應准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解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柯志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