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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