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陳建旻 被告暹廚泰豐吉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芢 被告 褚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