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蕭文禮
蕭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蕭文儀 於民國111年3月5日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依法為繼承人,另其尚有孫輩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蕭文儀之父母已歿,其死亡時尚生存之兄弟姊妹為 郭蕭芹 及聲請人蕭文禮、曾蕭玉梅共三人,合先敘明。被繼承人死亡後,聲請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111年5月13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而郭蕭芹於111年3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因再轉繼承取得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經准予備查。然聲請人卻於113年5月23日接獲基隆市稅務局寄發之111、112年地價稅繳款書,上載「納稅義務人:曾蕭玉梅、蕭文禮(被繼承人:蕭文儀)」,經詢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郭蕭芹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郭蕭芹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體就其再轉繼承取得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聲請人二人為郭蕭芹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因之再轉繼承取得郭蕭芹所繼承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是聲請人至113年5月23日接獲上開通知始知悉繼承之事實,為此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已於111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蕭文儀之繼承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94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並准予備查在案,是聲請人於本件重複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蕭文儀之繼承權,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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