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蔡○○所有座落於○○區○○段第771地號及同段340建號(需含共有部分396、398、406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