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乙○○被告丁○○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本院93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所示台北市○○區○○○街○段○○○巷○號1樓、2樓、3樓(含增建)及地下室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1,063,996元(233,500+241,200+241,200+196,649+(233,500+241,200+241,200)x(20.55+24.85+24.85)/
(110.67x3)=1,063,996),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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