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請人 潘韋成 (即 潘崇正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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