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