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訂民國113年7月26日9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31日9時09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辯論終結後,因原定宣判期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本院認應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