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原告何○○住屏東縣○○鎮○○路00號原告葉○○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等3人間請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何○○請求○○○○○○○○、原告2人請求○○○○,依其主張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另○○○○部分,原告何○○可分得的金額為000,000元、原告葉○○可分得之金額為0,000,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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