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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