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誠毅 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3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誠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劉誠毅,雖經被告於108年4月24日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等節,有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暨其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各1份附卷可稽,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