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霖鎧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霖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霖鎧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0七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