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8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告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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