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4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阮金惠
一、債務人阮金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建邦 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