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聲請人 黃紫鈺 相對人 湛詠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次按關於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查相對人爲受扶養權利人,其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巷○○弄○○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亦難認相對人之實際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