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權人群巨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余采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 張明輝 )。
二、表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應為○○○即群巨企業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