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楊 菩心 債務人 楊登水 債務人 劉秀
一、債務人楊登水、 楊菩心劉秀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菩心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楊登水與劉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菩心自107年03月0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06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楊登水與劉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登水、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06482│菩心、劉秀│2月03日起│││││元│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登水、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6482│菩心、劉秀│3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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