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國審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原告 謝家敏 (年籍詳卷)
謝育林 (年籍詳卷)共同 林怡伶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奕銘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林奕銘因殺人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