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56號上訴人 胡珹瑞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合發投資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