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修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唐修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檢察官、被告均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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