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2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侯尊中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5
訴訟代理人  劉瑋曜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
       吳俊鴻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09年2月7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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