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毒偵字第69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並補充事實如下:
⑴犯罪時間:民國94年3月22日上午8點至9點左右。
⑵犯罪地點:花蓮縣○○鄉○里○街○○號住處廁所內。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之自白。
(二)卷附之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採集送驗記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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