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蕙佳陳雪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表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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