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沛芯 被告 姜傑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判決被告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偲綺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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