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08號原告 許日泰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
參加人 江簡瑞雲 被告 楊紹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增列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標示及抵押權登記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抵押權登記內容4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簡瑞雲,權利範圍:5分之1。)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110年字號:中建字第038050號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楊紹維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開立之商業本票產生之債務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無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簡瑞雲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標的登記次序:0003設定權利範圍:5分之1證明書字號:111北建字第001658號設定義務人:江簡瑞雲共同擔保地號:大同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大同段一小段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