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中,因貸款約定書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約款內容,故請相對人補正清晰可辨之貸款約定書,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