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 陳茂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庠鈺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萬6,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