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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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沈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秝酲于智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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