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仁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原告世發數位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源 原告新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原告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原告乙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玉 原告工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原告遠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昀瑾 原告郁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承郁 原告愛閱讀文創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原告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原告京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富貴 原告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惠文 原告榮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建興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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