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如附件一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該案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追訴權時效完成日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所示),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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