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抗告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代理人 俞兆年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等間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事件,相對人丙○○、乙○○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將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裁定正本對相對人丙○○及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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