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賢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賢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賢斌(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曾由本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與尚未確定之該案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8(該罪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且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均屬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數月內所犯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賢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共1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至106年7月2│106年3月2日至106年6月5│106年3月4日至106年7月1│││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271號│18271號│18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13919號│13919號│││││││││││└───────────┴───────────┴───────────┴───────────┘附表:受刑人陳賢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有期徒刑1年7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7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至106年6月2│106年3月8日至106年5月│106年3月17日至106年5月│││日│27日│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271號│18271號│18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13919號│13919號│││││││││││└───────────┴───────────┴───────────┴───────────┘附表:受刑人陳賢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8月(共12罪)│有期徒刑1年9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25日至106年6月│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106年4月6日至106年5月│││23日│31日│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271號│18271號│18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13919號│13919號│││││││││││└───────────┴───────────┴───────────┴───────────┘附表:受刑人陳賢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共5罪)│有期徒刑2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至106年5月│106年4月25日至106年5月│106年5月11日至106年5月│││23日│19日│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271號│18271號│18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13919號│13919號│││││││││││└───────────┴───────────┴───────────┴───────────┘附表:受刑人陳賢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4至106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2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