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2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107年度救再字第1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贊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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