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王嘉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聲請用途須為撤銷假扣押,且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二)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