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黃水西 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楨森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