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吳啟瑞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宏萬慶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7,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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