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一、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雅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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