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