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85號
原告山之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得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