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 劉郁婷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俞首安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屬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且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