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債務人 方蒼賢 債務人 方林金妹 債務人方明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 陸萬 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新台幣)││├──┼─────┼───────────────────┤│001│16,518元│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2│16,518元│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3│16,518元│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4│16,518元│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