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昂陽 即耀陽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