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淑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淑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O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淑靜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一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九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八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上開三罪刑,經本院以一OO年度聲字第七O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該受刑人復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一OO年度簡字第一八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一年接續執行。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O一年四月十三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一O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Z000000000號函、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