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明福於民國86年8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1,745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