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王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