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56號債權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美玉所有之桃園市○○區○○○街○○○巷○弄○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陳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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