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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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李武雄
鄭月珍 吳佳琳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翔曄 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單價新臺幣(下同)45,000元購得如起訴狀所載塔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0,000元【計算式:(11+2+1)×45,000=63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