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32號聲明人丁○○
乙○○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姊妹 盧明弘 、 盧恭敏 、 盧美惠 、 盧明聰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