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112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益前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62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2案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62號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鑑驗結果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126號鑑驗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162號卷第153頁及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卷第33頁),均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2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12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005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04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注射針筒送驗數量:乙支驗餘數量:乙支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乙支驗餘數量:乙支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0.97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編號1)。111年度毒偵字第2162號不起訴處分2注射針筒1支111年6月7日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扣得3鏟管1支4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品編號:C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晶體毛重:0.7859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2256公克驗餘量:0.2236公克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緩起訴處分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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